(2015)吴江执异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留龙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留龙,陈桂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异字第00040号异议人张留龙。被执行人陈桂根。张留龙与陈桂根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并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异议人张留龙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张留龙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陈丽云审 判 员 沈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