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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异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留龙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留龙,陈桂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异字第00040号异议人张留龙。被执行人陈桂根。张留龙与陈桂根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并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异议人张留龙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张留龙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陈丽云审 判 员  沈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