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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吉林申鸿律师事务所与吉林省宝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申鸿律师事务所,吉林省宝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928号原告吉林申鸿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长江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504室。负责人张哲峰,主任。被告吉林省宝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17号。法定代表人谭维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申鸿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吉林省宝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申鸿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尔航代理审判员  陈 双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岳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