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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一终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兆云与左秀华、强恒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秀华,张兆云,强恒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3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左秀华,女,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兆云,男,195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审被告:强恒利,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固镇县文广新局职工,住安徽省固镇县,现住安徽省固镇县。上诉人左秀华因与被上诉人张兆云、原审被告强恒利民间借贷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固民一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左秀华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左秀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左秀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11元,减半收取405.50元,由左秀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宏波审判员  熊爱军审判员  杭军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