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行他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晋城市行政执法局与晋城市太平洋健身俱乐部行政处罚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行他字第10号申请人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陈家富,局长。被申请人晋城市城区太平洋维康健身俱乐部。法定代表人靳利军,该俱乐部经理。申请人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晋城市城区太平洋维康健身俱乐部行政处罚一案,我院在审查过程中,经主持调解,晋城市城区太平洋维康健身俱乐部主动缴纳了行政罚款。本院认为,行政相对人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内容,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可以终结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晋市城执罚字(2014)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审判长 张 剑审判员 徐 焰审判员 赵仁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