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西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马群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群,陈克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西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马群,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陈克先,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申请执行人马群因被执行人陈克先不履行(2001)西民一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由于被执行人陈克先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克先存款人民币1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