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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安康市公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杨申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141号申请人安康市公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安康市汉滨区西大街。法定代表人马丽,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申波,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荆河乡。本院受理安康市公信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申波担保追偿权一案。(2014)汉滨民初字第00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向申请执行人安康市公信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向李甲庭代偿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101340元,以杨申波所有坐落于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小区商住楼1幢4-701室2号楼4楼东(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产字第B30****-00-1-4701号)面积89.91平方米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有限受偿。二、如果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向安康市公信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四、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000元,执行费15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杨申波送达了限期履行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安康市公信担保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申波一次性给付安康市公信担保有限公司120000元(已给付),执行费1590元申请人自愿承担。申请人安康市公信担保有限公司同意终结(2014)汉滨民初字第00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执行。故(2014)汉滨民初字第00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汉滨民初字第009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华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佳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