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宝茂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南浔区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茂,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南浔区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浔商初字第117号原告:王宝茂。委托代理人:姜水,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南浔区营销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屠建华。委托代理人:陶博,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茂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南浔区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宝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36元,减半收取2118元,由原告王宝茂负担。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小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