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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重初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翼媛与蚌埠市宝岛足浴保健养身会所有限公司、康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翼媛,蚌埠市宝岛足浴保健养身会所有限公司,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重初字第00002-1号原告:张翼媛,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陈哲,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蚌埠市宝岛足浴保健养身会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表人:汤参军,总经理。被告:康军,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翼媛诉被告蚌埠市宝岛足浴保健养身会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翼媛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蚌埠市宝岛足浴保健养身会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第三人张杰名下的皖C×××××号宝马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现原告张翼媛申请更换担保物,并提供万士荣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国富街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蚌私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翼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万士荣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国富街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蚌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常艳芳审 判 员  聂雪梅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祝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