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邹平星与沈小燕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星,沈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邹平星,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皋兰县忠和镇崖川村农民,住该村299号。。被执行人沈小燕,女,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皋兰县忠和镇崖川村农民。。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皋忠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沈小燕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邹平星婚生子邹俊辉抚养费200元,返还存款2000元。因被执行人沈小燕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邹平星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婚生子邹俊辉2014年度抚养费1600元及返还存款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沈小燕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沈小燕银行定期存款20000元,被执行人沈小燕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白种明执行员 董世忠执行员 王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