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贾建丽与陈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建丽,陈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309号申请人贾建丽,女,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陈宏,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机务段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贾建丽因与被申请人陈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宏名下的蒙D****0号福克斯轿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合计为5万元。担保人赵永民以其名下的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贾建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申请人陈宏名下的蒙D****0号福克斯轿车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赵永民名下的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他项权利。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立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