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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恢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房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房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恢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渭南市临渭区。委托代理人廉某某,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所澄城县城关镇南大街。被执行人房某某,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朝阳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执行李某与房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3)渭中民三终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已履行案件款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房某某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房某某当即给付申请人7000元,2015年8月31日前履行17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执恢字第00025号案件执行终结。日后被执行人如未按协议履行,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新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