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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柯岩美与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岩美,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53号原告柯岩美,女,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被告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156号。法定代表人王林,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本琦,女,该医院职员。委托代理人姜玮,男,该医院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岩美与被告大连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岩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审 判 长  朱晓琳代理审判员  许景峰代理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凡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