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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维纳思家具有限公司、吴志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维纳思家具有限公司,吴志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维纳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马新工业区启业北路陈志祥综合二楼一至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9051402-4。法定代表人:刘建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志威,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顺德区龙江镇品汇皮革经营部的经营者。上诉人中山市维纳思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志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山市维纳思家具有限公司在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向本院递交其在法定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单据。作为上诉人,中山市维纳思家具有限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且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维纳思家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