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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峰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闫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333号原告闫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元龙人民陪审员  张学武人民陪审员  姚亚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焕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