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峰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闫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峰民初字第333号原告闫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元龙人民陪审员 张学武人民陪审员 姚亚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焕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