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陈恭声与阮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恭声,阮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陈恭声,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阮杰,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陈恭声与阮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3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阮杰名下的沪LF0**号车,申请人分得执行款32191.25元,被执行人阮杰名下位于福安市城区城北棠兴路x号瑞景名仕城x幢x号(房屋使用权证书号:002010xx)已被查封,但短期内难以变现,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初字第38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