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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昌荣与张凯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荣,张凯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35-2号申请执行人:王昌荣被执行人:张凯声关于王昌荣与张凯声借款合同纠纷,被执行人张凯声已按执行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王琼霞、张凯声名下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888号锦绣龙城XX栋XX单元4层03号,产权证号为湖2011007014-1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