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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2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罗某乙,罗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857号原告罗某甲,男,1942年10月12日生,汉族,务农。被告罗某乙,男,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务农。被告罗某丙,女,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务农。被告罗某丁,女,1971年9月6日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甲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某甲负担。审判员  肖云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