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何悦福与湖南纯溪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悦福,湖南省纯溪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3号原告何悦福,被告湖南省纯溪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加义镇连云村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何满怀,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悦福与被告湖南省纯溪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资格有误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悦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19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振审 判 员  宋红燕人民陪审员  刘战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芙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