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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赖金华与李兴元、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金华,李兴元,张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658号原告赖金华,1989年12月31日。被告李兴元。被告张海。原告赖金华诉被告李兴元、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依法受理并向原告赖金华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受理费46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2015年5月19日,原告始终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缴诉讼费等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赖金华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凌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