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赖金华与李兴元、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金华,李兴元,张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658号原告赖金华,1989年12月31日。被告李兴元。被告张海。原告赖金华诉被告李兴元、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依法受理并向原告赖金华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受理费46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2015年5月19日,原告始终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缴诉讼费等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赖金华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凌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