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非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田益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非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志凯。委托代理人刘耀华。委托代理人刘洋。被执行人田益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非执审字第00068号行政裁定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田益民应腾空其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望岳乡望岳村013栋204号房并交付建设单位拆除,但被执行人田益民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腾空被执行人田益民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乡望岳村013栋204号房屋并交付建设单位拆除。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