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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珠海万盛乡村俱乐部与珠海市耀朗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耀朗假日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异字第4号异议人(原案被执行人)珠海万盛乡村俱乐部,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吕政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辉,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张晖,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人珠海耀朗假日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黄伟明。委托代理人易朝蓬,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守东,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耀朗假日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朗公司)申请执行珠海万盛乡村俱乐部(以下简称万盛俱乐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异议人万盛俱乐部于2015年4月21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万盛俱乐部称,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1)斗法执字第1155号等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请求确认和解协议无效,并撤销该裁定书,依法给予执行回转。理由:1、耀朗公司与万盛俱乐部于2011年10月12日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涉及转让万盛俱乐部名下的房产,房产转让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应认定该协议无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无效协议作出的(2011)斗法执字第1155号等执行裁定书应予撤销。2、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明知损害万盛俱乐部及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不经拍卖程序直接将万盛俱乐部财产抵债给耀朗公司,该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异议人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万盛俱乐部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SUPERCRUISELIMITED周年申报表;3、秘书及董事更改通知书;4、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5、陈浩然致万盛俱乐部员工的一份函;6、保国武签署的致SUPERCRUISELIMITED的函;7、关于承债收购万盛俱乐部100%股权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对万盛俱乐部股权转让事宜的异议书;8、耀朗公司、浩达公司工商资料;9、邓伟德、戴源恒律师行发给廖陈林律师事务所的信函;10、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1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的批复;12、执行和解协议;13、执行裁定书及房地产权登记表;1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房地产权登记表;15、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核准通知书、珠海市房地产权转让登记申请表;16、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受理回执单2张;17、合同及补充协议;18、《借款合同》2份、《借款补充合同》2份、《外债登记证》2份、《债权转让协议书》2份;19、中拓正泰2009-P00048号评估报告书;20、《关于珠海市2011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珠国土储2011-17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价格公示信息;21、(2012)珠斗法执外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22、(2012)珠中法执复字第36号执行裁定书;23、2012)珠斗法执外异字第4-2号执行裁定书、(2013)珠斗法执复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耀朗公司称:1、万盛俱乐部在执行异议申请书加盖的公章真实性存疑;2、两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事宜不属本次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3、万盛俱乐部重复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驳回;4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5、(2011)斗法执字第1155号等执行裁定书及执行行为合法有效;6、万盛俱乐部无权请求耀朗公司返还抵债的房屋。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万盛俱乐部异议请求。本院审理查明,耀朗公司诉万盛俱乐部建设用地使用转让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两案,本院审理后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斗法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判决万盛俱乐部返还耀朗公司土地转让款9210000元并支付损失赔偿金890000元,合计应返还10100000元及从2010年3月21日起按每月2%计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99520元;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1)斗法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判决万盛俱乐部返还耀朗公司购房款10020640元及支付损失赔偿金1002064元,合计应返还11022704元及从2010年7月16日起按每月2%计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100873元。但万盛俱乐部在两判决生效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耀朗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1)珠斗法执字第1155、1160号。在执行过程中,耀朗公司与万盛俱乐部于2011年10月1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确认截至2011年9月27日,万盛俱乐部根据(2011)斗法民二初字第123、124号民事判决应付耀朗公司人民币共29011595.44元,双方确认万盛俱乐部用于以物抵债的房地产在2011年8月24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0433828元,包括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三里村大枝园水库的斗府国用(2003)第4210400206号(地号:预2104003)、第4210400207号(地号:预2104005)两处土地使用权以及粤房地证字第0462514号、第0462515号、第0462516号、第0462517号、第0462518号、第0462519号、第0462520号、第0462521号、第0462522号、第0462523号、第0462524号、第0462525号、第0462526号、第0462527号、第0462528号、第0462529号、第0462530号、第0462531号、第0462532号、第0462533号共计20宗房屋。双方同意万盛俱乐部将以上述房地产按其双方共同委托珠海天赋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的价格,作价40433828元交付给耀朗公司以抵偿本院立案执行的上述两案的全部债务29011595.44元,差额部分耀朗公司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支付给万盛俱乐部。2011年11月9日,耀朗公司和万盛俱乐部向本院申请将万盛俱乐部所有的上述20宗房屋裁定给耀朗公司,以执结(2011)珠斗法执字第1155、1160号案件。据此,本院审查后,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斗法执字第1155号等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万盛俱乐部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三里村大枝园水库的20宗房产交给申请执行人耀朗公司抵偿债务,抵偿金额25437728元(评估价25437728元)。2012年4月12日,因耀朗公司的债权已得到清偿,其向本院递交终止执行案件申请书,(2011)珠斗法执字第1155、1160号案件已执行完毕。2012年3月30日,异议人吕政范、陈小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2011)斗法执字第1155号等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撤销该裁定书,并予执行回转。本院经审查作出(2012)珠斗法执外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驳回吕政范、陈小玲异议申请。异议人吕政范、陈小玲不服裁定,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12)珠中法执复字第36号执行裁定,撤销了(2012)珠斗法执外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同时指令本院对吕政范、陈小玲的异议进行实体审查。2012年11月15日,本院重新审查作出(2012)珠斗法执外异字第4-2号执行裁定驳回吕政范、陈小玲异议请求。异议人吕政范、陈小玲不服裁定,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珠中法执复字第1号执行裁定驳回吕政范、陈小玲复议请求。另查明,2012年10月19日,珠海市耀朗贸易有限公司更名珠海耀朗假日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2015年2月10日,万盛俱乐部法定代表人由CosimoBorrelli变更为吕政范。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本院受理的(2011)珠斗法执字第1155、1160号案件已于2012年4月12日执行程序终结,异议人万盛俱乐部如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有异议,应当在2012年4月12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故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珠海万盛乡村俱乐部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海波审判员  钟毅忠审判员  邱雪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志祥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