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并民终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九台市鑫山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裕煤矿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九台市鑫山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裕煤矿项目部,闫凤鸣,刘果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9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九台市鑫山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裕煤矿项目部,住所地古交市金牛大厦宿舍楼。代表人邹永平,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金寿,该项目部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凤鸣,个体户。原审第三人刘果平,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昌裕煤矿监理。上诉人九台市鑫山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裕煤矿项目部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古交市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九台市鑫山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裕煤矿项目部的委托代理人谢金寿与被上诉人闫凤鸣及其委托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刘果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古交市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古交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玉 根审 判 员 米 青 山代理审判员 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辛 磊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