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士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士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林场文化活动中心。法定代表人陈振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宇红,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士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士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人居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利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朦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