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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淳民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淳民初字第00173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唐颖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