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民初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玉民初字第1924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志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原、被告双方在对方处亦无个人财产。诉讼中,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准予离婚;二、其他无纠纷。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王某自愿负担(已预交)。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赵志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宏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