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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冯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99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分别向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及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后持卡消费、取现、套现,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至案发,拖欠上述5家银行共计人民币67,588.82元。分述如下:2011年9月,被告人冯某某向交通银行申领信用卡,并持卡消费、取现、套现,2014年8月29日最后一次有效还款人民币1990.93元,截至案发拖欠银行信用卡本金10,541.89元。2011年10月,被告人冯某某向广发银行申领信用卡,并持卡消费、取现、套现,2014年1月2日最后一次有效还款人民币12万元,截至案发拖欠银行信用卡本金23,074.63元。2011年11月,被告人冯某某向华夏银行申领信用卡,并持卡消费、取现、套现,2014年1月3日最后一次有效还款人民币30,600元,截至案发拖欠银行信用卡本金17,546.38元。2011年3月,被告人冯某某向浦发银行申领信用卡,并持卡消费、取现、套现,2014年1月15日最后一次有效还款人民币200元,截至案发拖欠银行信用卡本金1047.84元。2011年10月,被告人冯某某向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并持卡消费、取现、套现,2014年1月4日最后一次有效还款人民币4200元,截至案发拖欠银行信用卡本金15,378.08元。2015年2月3日,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交通银行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银行信用诈骗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银行报案书、情况说明、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违法所得的钱财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单位。审判员  苏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