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4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原某某,长子县丹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1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两个子女。2000年秋天建五间二层楼房一座。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则借口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1年5月以来,两个子女的生活所需全由原告一人负担,被告不尽父亲之责。2011年9月,原告与被告发生争吵并开始在外租房生活,长期分居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于2014年2月曾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也未履行夫妻义务,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现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子女均随原告生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结婚证。两个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刘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有外遇,如果离婚对我太不公平,原告应该补偿我精神损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子女,长子刘某甲生于1995年农历1月10日,现在外打工。次女刘某乙生于2004年2月8日,现在上学,2005年在本村建有五间二层楼房,并有承包地五亩。2011年9月原告在外租房另过,2011年冬,被告曾到原告的租房处找过原告,后双方分居。2014年2月24日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讼后,双方也未能和好,一直分居至今,原告再次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因家庭矛盾离家租房另过,且分居时间已满二年,原告两次起诉离婚,经调解无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表示愿意放弃。对婚生女儿原告表示由其抚养并自行负担,被告不持异议,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五间二层楼房,归被告刘某某所有,五亩承包地归被告刘某某经营。三、原被告婚生女儿刘某乙由原告王某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至十八周岁。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云生人民陪审员 张丽丽人民陪审员 王季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