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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危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749号原告危某。被告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危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危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危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危某负担。审判员苏英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马冰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