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危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749号原告危某。被告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危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危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危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危某负担。审判员苏英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马冰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