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申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陶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陶某某,个体业者,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高凯燕,牡丹江市爱民区新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个体业者,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再审申请人陶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哈民二民终字第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陶某某再审申请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2、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分割财产时显失公平,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王某某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陶某某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关于陶某某再审主张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问题,陶某某提交证据,2003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06年7月17日王某某将松花江面包车卖给吴宏程车管所的义务流水查询单。新证据证明王某某将与陶某某共同所有的松花江面包车卖给吴宏程的事实,要求分割该车的价款,由于陶某某在一、二审诉讼中没有提出分割该车价款的诉讼主张,虽然,陶某某在申请再审中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共有松花江面包车被王某某卖给吴宏程的事实,本案对一、二审没有主张的事实,在申请再审程序中不予审查,因此,该项主张理由不成立。关于陶某某再审主张有新证据即2010年5月9日生活报第九版报道“单身母亲陶某某蒸18年馒头供女儿留学”的报纸,该证据陶某某在本案一审中已经提交(一审正卷第55页),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关于陶某某再审申请,(2013)哈民二民终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23日向陶秀珍送达判决书,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30日到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法律规定是申请再审期间,其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本案中的新证据,故对某某再审申请不予审查。综上,陶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陶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景学武代理审判员 王秋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