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法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xx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与蒲x琴、崔x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蒲x琴,崔x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法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xx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唐忠,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云。被执行人蒲x琴。被执行人崔x霞。申请执行人xx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蒲x琴、崔x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德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蒲x琴尚欠原告xx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借款本金48576.51元及利息1294.56元(利息计至2014年3月4日,往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被告蒲x琴自愿于2014年5月20日前还清。原告表示同意。二、被告崔x霞对尚欠借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受理费1046元,依法减半收取523元,被告蒲x琴自愿负担。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崔x霞在银行账户有存款,并依法扣划了其银行存款24185.00元至本院账户,此外再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8576.51元及利息1294.56元,已执行得款24185元,尚未执行部份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五年十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铭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