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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杨杨与穆守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杨,穆守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杨杨。被执行人:穆守良。申请执行人杨杨与穆守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2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发扬审判员  李国胜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