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高某,男,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博文,山东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8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郑永强,临沂兰山南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