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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高某,男,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博文,山东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8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郑永强,临沂兰山南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