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建明诉北田村五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明,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道办事处北田村第五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298号原告李建明,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道办事处北田村第五组。负责人王铙生,组长。原告李建明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道办事处北田村第五组(以下简称北田村五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明、被告北田村五组负责人王铙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明诉称,2005年北田村五组为本组水泥路硬化,时任组长李建红从其处借款1万元,借期一年,利息1.5%,出具有借款条据。借款到期后,其多次催要,李建红以经济困难未予清偿。李建红卸任后称帐务已移交组上,其向现任组长催要被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北田村五组清偿借款1万元,支付利息1.7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北田村五组辩称,李建红与李建明系亲兄弟关系。2005年本组确因水泥路硬化拖欠修路款未付,经村主任协调,时任组长李建红在卸任时已向其交接村组帐务,但帐务中并未有该笔拖欠李建明的借款记载,拒绝清偿该笔债务。经审理查明,李建红与李建明系亲兄弟关系。2005年,北田村五组为本组村道水泥硬化,工程由时任组长李建红具体负责。因资金不足,李建红召开群众代表会议,决定向别人借款计息。李建红卸任后王铙生接任北田村五组组长,此后李建红再任,2012年12月王铙生又续任至今。2013年10月20日,经北田村村委会协调,李建红将北田村五组帐务移交给现任组长王铙生,但已付帐务及应付帐务中均无该笔借款。李建明持李建红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北田村五组李建明人民币壹万元(10000),用于给五组打水泥路借款,期限为2005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0日,月息1.5%到期连本带息一次性付清,借款人北田村五组,组长李建红签章,落款时间2005年8月1日)向现任组长王铙生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北田村五组清偿借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171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会议记录、记账凭证及附件、证人证言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2005年北田村五组为修路需要,会议研究从他人处借款,工程由时任组长李建红具体负责。2013年10月20日李建红所移交的帐务中并无李建明的该笔借款,无法证实该笔债务是否已经清偿,或未予清偿已被北田村五组债务确认,故李建明要求北田村五组清偿修路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李建明的借款,可向借条记载的借款人主张权利,另行协商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建明要求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道办事处北田村第五组清偿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8元,由原告李建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保平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