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万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万民初字第78号原告:徐某某,女,1974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于某某,男,1972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同上。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