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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万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万民初字第78号原告:徐某某,女,1974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被告:于某某,男,1972年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同上。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开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