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一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丁峰金与毕洪岩、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峰金,毕洪岩,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水落坡镇人民政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271号原告丁峰金。被告毕洪岩。被告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朱志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水落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阳信县水落坡镇。负责人文宝亭,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峰金与被告毕洪岩、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水落坡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峰金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毕洪岩、江苏菲利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水落坡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峰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丁峰金负担。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