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邓法民初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薛显亭与薛显哲、薛显俊、洪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显亭,薛宗哲,薛显俊,洪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民初字第2429号原告:薛显亭,男。委托代理人:马龙(特别授权)。被告:薛宗哲,男。被告:薛显俊,男。被告薛宗哲、薛显俊的委托代理人:高鹏(特别授权)。被告:洪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显亭与被告薛宗哲、薛显俊、洪宇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显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显亭承担。审 判 长 海洪泽审 判 员 海光科人民陪审员 杨 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红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