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容光国、容理兴与海南合利通贸易有限公司、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光国,容理兴,海南合利通贸易有限公司,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山民一初字第513号原告容光国。原告容理兴。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海山,海南嘉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显云,海南嘉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合利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南沙路53号。营业执照号460000000052957。法定代表人韦经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卜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雪如,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贸西路1号富丽花园第二层202号商铺。营业执照号:460000000265706。法定代表人官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唐辉泽,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容光国、容理兴诉被告海南合利通贸易有限公司、海南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容光国、容理兴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容光国、容理兴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光国、容理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审 判 长  陈晓倩审 判 员  郭 煊人民陪审员  陈传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