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石林军与王民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林军,王民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449号原告石林军,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王民甫,男,汉族,1962年7月8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林军诉被告王民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林军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林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石林军负担。审判长 罗文学审判员 徐发文审判员 何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月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