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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石林军与王民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林军,王民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449号原告石林军,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王民甫,男,汉族,1962年7月8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林军诉被告王民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林军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林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石林军负担。审判长  罗文学审判员  徐发文审判员  何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月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