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罗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315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余飞,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余某。原告罗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焦天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飞、被告余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胡某。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之性格差异,导致婚后夫妻感情不合,特别是在对孩子的教育方法上无法达成共识,亦无法相互沟通,认为夫妻感情现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子十八周岁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证据二,结婚证,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证据三,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以证明婚生子的基本情况。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但在庭审中辩称,本人不同意离婚,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在对孩子的教育方法上发生分歧,并非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列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子,取名胡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在对其子的教育方法上固执己见,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用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且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现夫妻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在对其子的教育方法与家庭管理上未能达成一致,致使夫妻间产生分歧,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只要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多加强沟通与交流,彼此相互尊重与谅解,注重对孩子教育的方式与方法,夫妻关系定能和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200元,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荆州市农行直属支行金穗分理处,帐号:26×××2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焦天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