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晓亮与蒙城县绿源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黄洁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亮,蒙城县绿源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黄洁非,毕正文,尹文民,单为民,黄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初字第00142号原告:王晓亮,男,汉族,1981年11月2日出生,务工,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绿源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黄洁非,系该公司经理。电话:1872676****。被告:黄洁非,系蒙城县绿源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被告:毕正文,男,汉族,1955年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系蒙城县绿源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被告:尹文民,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系蒙城县绿源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被告:单为民,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江苏省金坛市尧塘镇岸头村委10街坊31号。被告:黄伟,男,汉族,1968年12月04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系蒙城县绿源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本院在审理王晓亮与蒙城县绿源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黄洁非、毕正文、尹文民、单为民、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王晓亮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晓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晓亮负担。审 判 长 刘秋菊审 判 员 沙启峰人民陪审员 孙玉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