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雁与贾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雁,贾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298号申请执行人黄雁,男,被执行人贾文波,男,申请执行人黄雁与被执行人贾文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1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雁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垫付款人民币37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8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雁与被执行人贾文波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2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虎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