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万玉荣诉被告张芳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玉荣,张芳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1号原告:万玉荣,女,汉族,居民,住哈尔滨市动力区。委托代理人:高四鹏,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芳科,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负责人:于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一鹏,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兆伟,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万玉荣与被告张芳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已经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芳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玉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