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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乾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林道良与谈根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道良,谈根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乾民初字第88号原告林道良。委托代理人周迅,孙垚杰,浙江宝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根毛。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道良与被告谈根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邵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