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乾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林道良与谈根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道良,谈根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乾民初字第88号原告林道良。委托代理人周迅,孙垚杰,浙江宝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根毛。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道良与被告谈根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邵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