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442号原告王某,男,汉族。被告黄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韩柏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梦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