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五终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孙某甲、孙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甲,杨某,孙某丙,孙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9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乙。委托代理人孙某丙。上诉人孙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孙某丙、孙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4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甲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孙某甲负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牛珍平代理审判员 赵玉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钰书 记 员 贾晓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