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颜涛与池小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颜涛,池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王颜涛,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池小军,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喀民初字第12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池小军名下所有的蒙******悦达起亚轿车一辆,蒙DE21**欧蓝德小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池小军负责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刘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青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