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杜艳芹与杜艳侠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艳芹,杜艳侠
案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037号原告:杜艳芹,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杜艳侠,女,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安徽省界首市人。原告杜艳芹诉被告杜艳侠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朱建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艳芹诉称:原告基于预防治疗颈椎病、促进公民身体健康的考虑,经过刻苦努力,于2009年2月23日对一种保健枕头申请专利,专利号为200910116231。2009年11月16日,在广州举办的十一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上,原告的发明成果被一些媒体进行了宣传,获得了商标注册证。原告发明的“珠韵保健枕”,治疗了多数颈椎病患者。在此期间,被告看到原告的业务能够获利、挣钱,又能够得到社会的好评,便从中设法谋取原告的专利。2007年7月被告趁原告外出未在家,身份证放在被告处,利用原告的身份证开办颍南百杂店。2012年10月,被告侵占原告专利,以原告名义在网上开通球韵枕店,并授权到美国、香港、河北、天津、济宁等地,还领取了国家扶持金、银行的贷款,并恐吓原告以及原告的孩子。为此,依法诉请被告返还原告的专利证书;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网上赔礼道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专利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杜艳芹诉请以及陈述的事实理由,属专利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不属本院管辖。对原告杜艳芹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艳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给原告杜艳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