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谢晓辉与被告屈慧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辉,屈慧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元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谢晓辉,男,37岁,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杨海花,女,36岁,住址同上。被告:屈慧美,女,32岁,汉族。原告谢晓辉与被告屈慧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振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海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屈慧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原告为被告运输煤炭,被告累计欠原告运费计39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3900元。被告屈慧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原告为被告运输煤炭,被告累计欠原告运费39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此款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运输合同关系明确,被告欠原告运输费有被告屈慧美为原告出具的欠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原告依约履行了运输义务,被告理应履行给付运输费用的义务,由于被告未能给付所欠原告运输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屈慧美给付原告谢晓辉运费款39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屈慧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振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解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