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志尧诉刘继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尧,刘继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08号原告王志尧,男,汉族。被告刘继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王志尧诉刘继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志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志尧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