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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志尧诉刘继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尧,刘继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08号原告王志尧,男,汉族。被告刘继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王志尧诉刘继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志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志尧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