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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与陈炳金、张玉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陈炳金,张玉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38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88号副1号。负责人:张新全,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中磊、隋洪军,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炳金,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张玉婷,女,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诉被告陈炳金、被告张玉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4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晨 搜索“”